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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自己判自己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16:24 经济参考报

  报载,北京铁路法院向铁道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铁道部提高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金限额。据悉,铁道部已修订相关赔偿金标准,并报国务院审批。

  由铁路部门出台旅客伤亡赔偿标准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铁路管理部门尽管不等同于铁路运输企业,但是二者之间显然具有密切的利益关联,属于民间所说的“父与子”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由铁路管理部门出台旅客伤亡赔偿标准,难免会倾向于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天平向着自己所管辖的企业倾斜。原有规定仅将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确定在较低的4万元,以及无论旅客行李是否贵重一律以800元作为赔偿限额,而且10多年已经过去却缺乏提高赔偿标准的主动性,不能说与这种体制无关。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标准要能制定得合理,就不应该由铁路部门出台相关赔偿标准,有关旅客伤亡赔偿标准的制订权力起码应当上交国务院,即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订与颁布,而不仅仅是像现在这样将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然后等待审批。另外,铁路系统应当实行主辅分离改革,将铁路司法机关从铁路系统剥离出来,以确保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候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但是现有的铁路部门制订旅客伤亡赔偿标准,及铁路法院审理与铁路相关案件的体制,无疑都是铁路系统在做自己官司的法官。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样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样应该在与铁路有关案件的审判当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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