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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新规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15:55 21世纪经济报道

  

“进场费”新规内幕

  ·“重塑工商关系”系列报道之三·

  本报记者冯青北京报道

  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是零供关系博弈的产物,焦点表现在账期和进场费上。对于账期,供应商获得明确保障;而在进场费的收取上,政府和零售商达成默契。

  “《管理办法》出台是全国供货商的共同胜利。”11月3日,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会长樊晓军告诉记者,他随后的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这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

  但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洪涛教授认为,《办法》的出台等于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众多零售商及供货商则向本报提出建议,希望《办法》能进一步完善。

  显然,随着11月15日《办法》正式实施,新零供关系的重塑还只是刚刚开始。

  出台始末

  10月23日到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普马超市9高管涉嫌诈骗和抽逃资金1.27亿元”公诉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剑拔弩张,但却没有任何结果。

  逃废总额达20亿元的“普马事件”正是《零供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得以制订的直接原因。

  11月3日,参与《办法》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零售专家黄国雄回忆说:“‘普马事件’发生后,引起了高度关注。由商务部牵头开始起草该《办法》,其间经过了两年的酝酿,多层面的讨论和多次修改。由于商业市场环境涉及各方面,因此联合了其它几大部委共同发布。”

  据商务部办公厅人士透露,2005年春节后,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着手起草《办法》草案。

  其间,该司人员曾赴京、沪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零售商、供应商、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研究了几十份不同的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总结了各地有关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做法,借鉴了国外的相关规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市场建设司还两次就《办法》征求了部内条法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全国整规办等司局的意见。

  2005年9月14日,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将起草、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列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

  之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会同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司局组成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

  10月31日-11月20日期间,商务部政府网站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各界意见反应强烈,商务部据此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将其更名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2月底以商务部办公厅函再次征求了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的意见,形成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共计30条。后来又经过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今年10月13日发布的17号令,共计26条。

  各方博弈

  业内人士分析,《办法》是零供关系博弈的产物,焦点就表现在账期尤其是进场费上。

  对于账期,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供货商方面也比较满意。“《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零售商的账期应该在60天之内,而且对于超市的诈骗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对供货商来说是很好的保护。”樊晓军认为。

  最大的变化在“进场费”上。

  洪涛教授认为,《办法》等于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当然必须在规范的前提下收取,而且已应当依靠进销差价增进利润。

  黄国雄教授解释说:“《办法》对于进场费并不是全部封杀和一刀切,而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哪些费用该收,其中也禁止了六种不合理收费行为。”

  对此变化,洪涛教授回忆说,以前商业企业的赢利模式主要靠进销差价。1990年代曾经在经济界引发了十点利的大讨论。即商业企业的利润大约只有十点,其余都让利给了消费者。后来又过渡到了五点利、零点利即净价销售。从1996年始,中国从卖方市场进入到以消费者为主导的买方市场,市场竞争和价格战加剧。而商业企业的批零差价开始出现负值,这些企业只能靠其他收入来维持生存发展。在增长模式上部分企业开始采取利用供货商商品、通过延期付款、收取进场费的方式。

  当时的政府以及经济界认为,首先价格战不能再继续下去,否则将导致整个产业的崩溃;其次是要规范进场费的收取———言下之意,要承认零售商在渠道建设上的投资是有成本的,而由零售商建渠道比供货商自己建渠道的回报更高。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如果按照进销差价收税,零售企业基本都是负值,而包括进场费在内的其他收入则是零售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承认进场费并合理收取也是给税务部门在纳税上有一个合法依据。显然,在进场费的收取上,政府和零售商达成默契。

  以樊晓军为代表的供应方也只好接受。但他说,他特别反对乱收费,尤其是合同里没有写明的费用。

  《办法》还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众多零售商及供货商向本报提出建议,希望该《办法》能进一步完善。比如,哈啤代理商表示,希望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延伸。例如该《办法》似乎只适用于超市、百货业,而酒店等零售场所仍存在着账期过长、进场费名目繁多且高额等问题。

  11月2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委员会秘书长王民透露,就零售商供货商的公平交易问题,行业预警提示标准已经完成,下一步将推广实施。

  于同日开幕的第八届中国连锁业大会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告诉记者,正在广泛征求零售商供货商对于该《办法》的意见,汇总后将上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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