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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一审被判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02:5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上海11月5日电 记者田泓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

  2005年12月29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签订《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2005年11月1日开始,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约向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提供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新华富时据此编制包括中国A50指数在内的相关指数。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此,原告发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被告不予改正。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

  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辩称,上证所公布实时

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中国A50指数”是被告选择50只股票的实时行情通过复杂计算而编制的,被告有权依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许可被告有偿使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一年。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 A50指数期货,其间虽未将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直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中国 A50指数期货的基础即是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其成份股包含了在上证所上市的38种股票。故被告行为的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属违反合同约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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