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三资本运作高手“集体”过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10: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薄继东)三位昔日叱咤风云的“大腕”级人物,今日几乎在同一时刻“集体”站到了涉嫌挪用、侵吞公司巨额财产的被告席上。

  据了解,针对原S明星电(600101)董事长周益明涉嫌合同诈骗的诉讼,针对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涉嫌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诉讼,以及针对S*ST科龙(000921)原董事长顾雏军涉嫌挪用侵占资产的诉讼,已于或即将于10月31日、11月2日和11月7日开庭审理。

  尽管针对周益明、张海和顾雏军三人的起诉罪名各不相同,但百变不离其宗,公诉人意在控诉三位被告,在收购和控制被害对象期间,利用各种造假手法,大肆挪用和侵吞被害企业的财产。

  面对指控,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准备了各自的辩护词。而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周益明辩护的北京恒通律师事务所闫永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不应该将不同的行为罗列到一起,从而以合同诈骗的罪名起诉周益明。按不同罪行进行分类处罚与将不同罪行罗列到一起定罪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量刑的轻重。

  据悉,《刑法》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几项罪名的最高刑罚,不超过十年,绝大部分是在三年以下。相反,按《刑法》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事实上,对诸如周益明、张海和顾雏军等人如何量刑的问题,触及到的正是如何提高犯罪成本的敏感话题。过去,由于按不同罪名起诉,导致罪犯们的最终量刑十分有限。较低的犯罪成本给后来者带来了侥幸心理,于是乎敢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而近年来在

证券市场上,实际控制人大肆占用和侵吞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屡禁不止,类似的案例也绝非S明星电和S*ST科龙两例。

  市场人士指出,只有让犯罪者切身感受到惩罚的严厉,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才能真正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从而彻底杜绝类似犯罪行为的泛滥。从这个意义上讲,周益明、张海和顾雏军三人最终获刑多少,将直接关系到净化

资本市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问题。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