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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国否认控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06: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庭审直击

  ◆辩称自己作为董事长,并不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公司最终破产,主要是负责经营的前总经理陈永光重大经营失误所致。

  ◆昨日检察院的指控没有涉及挪用巨额保证金事件。

  本报深圳讯(记者李少华) 原大鹏证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人代表徐卫国昨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徐卫国否认检察院对其涉嫌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指控,并将导致大鹏证券公司倒闭破产的主要责任推卸给大鹏证券二号人物、已在逃国外的前总经理陈永光。

  否认指令炒作“五矿发展

  昨日审理中,面对检察院指控的两个主要事实,徐卫国均予以否认。检方指控大鹏证券公司在其“五矿发展”持有量超过此股流通量5%之后未依法予以公示,对此徐卫国辩称当时向主管部门递交了报告,所以自己不应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而对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被告人徐卫国、曾军等大鹏证券高层人员对五矿发展公司进行了考察”,并在考察后同意炒作“五矿发展”,徐卫国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具体考察活动,也没有对炒作包括“五矿发展”在内的某只股票做过任何具体指示,并称自己作为董事长,并不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这种具体经营事务由前总经理陈永光负责,而且公司的重大决策都是集体决定,自己作为董事长不应承担个人责任。而公司最终破产,主要是负责经营的前总经理陈永光重大经营失误所致。

  昨日检察院的指控没有涉及挪用巨额保证金事件。据相关稽查结果,大鹏证券被认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达16.5亿元,这是导致大鹏证券被关闭的另一重大违法事实。一代理律师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刑法个人对挪用保证金无法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有其他问题,比如挪用后归个人使用。

  前副总曾军有自首情节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同时受审的还有原大鹏证券的7名员工,其中除主管自营的副总裁曾军认罪外,其余被告均称自己只是执行上级指令从事分内工作,不知道是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因此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认为,大鹏证券操纵“五矿发展”交易价格的行为与此股股价变化有密切联系,此行为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造成股价异常波动。司法鉴定结论表明,当涉案股东账户交易“五矿发展”密集并成交量放大时,此股股价呈上涨态势,而当涉案股东账户交易此股萎缩时,此股股价呈逐步下跌或小幅波动态势。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为了单位利益,属单位犯罪,而徐卫国、曾军、马毅、吴军四被告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尤健、林红、易三佑、许静四被告人属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军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入驻公司的清算成员如实汇报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同时曾军在因病取保候审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检方指控事实

  一、17城市建4000多“老鼠仓”

  据检察院查明的事实,1998年9月16日,大鹏证券作为“五矿发展”股票(简称“五矿发展”)配股的主承销商,负责承销该股票。1999年,被告人徐卫国、曾军等大鹏证券高层人员对“五矿发展”公司进行了考察,随后由曾军出具相关分析报告提出自营“五矿发展”的意见,此意见报被告人徐卫国、犯罪嫌疑人陈永光(在逃)同意后,大鹏证券陆续加大投资“五矿发展”,持仓量逐步增大。

  在此过程中,大鹏证券公司在其“五矿发展”持有量超过此股流通量5%之后未依法予以公示,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交易证券的规定,陆续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全国17个城市的相关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账户4000多个,用于分仓交易“五矿发展”,以规避证券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6年日均动用11亿资金炒作

  1998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股东账户累计买入“五矿发展”共计91亿股,占流通市场此股买入总量的35.45%,金额共计133亿元,累计卖出“五矿发展”计90亿股,占流通市场此股卖出总量的35.12%,金额计129亿元。

  公诉人昨天当庭指出,大鹏证券的相关操纵行为导致相应后果:大鹏证券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五矿发展”,在1998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大鹏证券平均日累计动用资金11亿元,涉案股东账户累计动用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交易日有9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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