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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合农产品质量监管空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经过多年的努力推动,我国首部针对农产品质量的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本月起进入了实施阶段。这不仅意味着从源头对农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控终于有法可依,也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完善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关系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实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的现实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是填补法律空白,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起一条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通道。这个监管通道能否畅通,监管效率能否更高,监管效果能否长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监管力度,而监管力度又取决于法律法规体系是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就弥补了这一体系中的很多空白。在此之前,《食品卫生法》只管餐桌,不管原料;《产品质量法》原则上只管工业产品,对量大面广的农产品的监管无从着手。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如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产记录制度等,在遵循全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农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加强管理,有效把好了食物入口的第一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农产品安全立法的国家。这既表明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水平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也同时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背景相契合。我国人口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也相应较多。据统计,中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为1万~4万人,专家估计每年实际食物中毒例数在20万人~40万人;2005年卫生部通报的256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由有毒动植物引起的有65起,占25%,中毒1426人。同2004年相比,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报告起数虽然减少13.3%,但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4.3%和10.1%。如果说公众对于这些数字并无直观印象,那么,瘦肉精、超标农药蔬菜这类事件不时出现则直接影响了公众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有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一直徘徊在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形势仍处于一个不太稳定的状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中最薄弱的环节,进而净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内涵相当丰富。其中很多条款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将被处罚;添加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以及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乱贴标识的,都将遭到罚款。该法还规定了大气、土壤、水体不达标的,禁止生产特定农产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严格使用投入品,防止产地污染。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且应当保存记录两年。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必须有包装或标识后才可销售。这些条款不仅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接轨,也充分表达了从源头控制质量问题的法理精神,符合我国政府多年来抓质量的宗旨、要求和经验。

  如果说,以前农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只管种和养就可以了,那么,今后他们就将更多考虑产品后果了。因为根据新的法律,因食用不合格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另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有了这部法律,在事关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没有人再能够置身度外。

作者: 唐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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