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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赋予乡镇街道安监权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6:38 温州都市报

  新华社杭州11月1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根据浙江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赋予原本“有责无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

  近年来,浙江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总量居高不下。今年1月至9月,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82起、死亡328人,同比增加26起和95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林介绍说,这一条例以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浙江省实际,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中小企业众多,且绝大多数分布在乡镇和街道的特点,条例规定乡镇和街道应按需建立或确定安监机构、配备安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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