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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诉请解散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6:3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多,几位出资的股东却没拿到过分红。三位股东因此愤而诉请瓯海法院,要求解散温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瓯海法院近日受理该案,据悉,这是新公司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起由股东提起的要求解散公司的纠纷。 王某、蒋某、邱某等3人均是温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将股东朱某和温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3人诉称,公司是2005年1月17日成立的,王某等3人的出资比例分别是10%%、13%%、32%%。被告人朱某出资比例是45%。公司成立至今,从没召开过股东大会,也没向股东分配红利,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各机构形同虚设。 今年5月,股东朱某的姐姐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公司事务均由朱某及其姐姐决定。印章被他们占为己有,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相应职权,其他股东因此多次与朱某姐弟俩发生争吵。后来各股东无心继续经营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因而3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瓯法倪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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