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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商业合同纠纷案上证所信息公司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玮北京报道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以往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新华富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法院认为,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是以被告编制的中国A50指数为基础,被告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在中国A50指数成份股中包含了上证所上市的38种股票。故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反诉称合同有关条款及附件因违法和显失公平而请求法院撤销,法院认为,因本案合同及附件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专业编制指数的知名企业,在知晓实时

股票行情的作用和价值的情况下,自愿有偿接受原告提供的实时股票行情并愿意支付相应对价,其后双方又实际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明确知晓己方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故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9月5日,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违约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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