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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详解银监机构调查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8:03 经济参考报

  自2007年起,中国银监部门将拥有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以符合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需要。4天之前,这一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庞大,上到中央,下到省、市、县、乡,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其中存在不少监管死角。据银监会统计,今年前9个月,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724件,累计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194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肖表示:“光就银行进行检查,有些问题说不清楚,必须和有关的客户联系。”

  按照修改后的新法律规定,在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银监机构可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也是适应中国金融业面临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另一方面,中国金融改革正在纵深推进,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

商业银行已纷纷上市,对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给予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佩定说。

  在扩大银监机构调查权的同时,如何防止这些机构滥用权力是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问题。不少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增加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约束机制”的建议。

  为此,相比最初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次通过的决定中将行使调查权的批准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修改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将调查范围“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增加有关调查程序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说:“光赋予权力不进行约束,就容易出问题。这样既给了权力,又有约束机制,就比较全面妥当。”

  “修改后的新法律,必将有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杨兴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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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 张旭东 王娅妮 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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