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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标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7:58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颖)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标签说明书的管理,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市食药监局日前发布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制剂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通知。

  在通知中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24号令)的相关条款规定印制;制剂的标签内容应当标注外用药品标识、制剂名称、批准文号、规格、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贮藏、单位名称等内容,同时大包装还应标注成分、性状、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外用药品标识、说明书标题、制剂名称、成分、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单位名称;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备案。已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如标签和说明书与上述要求不符,须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新修订的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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