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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机构扩权大势所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6:49 新京报

  明年起银监会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调查银行以外单位和个人

  10月31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法案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下称延伸调查权)。

  急需延伸调查权

  针对此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中延伸调查权,一国有银行人士如此理解,“银监会可以有权根据案件的需要,调查银行的贷款客户,既包括公司也包括个人用户”“这个是完全必要的,不然很多案子很难查下去”。

  据了解,近两年正是银行业改革的高峰期,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违规案件陆续暴露出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发生案件480件,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就达到134件。

银监会发布数据显示,银监会2005年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处。

  据媒体报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而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在监管实践中,银监机构调查受阻现象较为严重。因而赋予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银监机构及时查清违法事实。

  国际经验有扩权必要

  而国际上的相关经验也表明这种扩权的必要性。美国的货币监理署有权向银行客户发出传票,要求其提供资料或面谈,其调查职权可以扩展至银行的关联方和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服务主体。英国的金融服务局也有类似的相应职权。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表示,从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和对金融业监管的要求来看,从法律上明确授予监管机构相应职权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对那些违法的关系贷款,不查相关方是很难查清的”。

  “以前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国有银行,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它的监管手段也很多。但是现在情况变化了,银行业越来越多元化,很多国有银行业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股东成分复杂,利益冲突也多,监管也需要法治化。”彭冰说。

  根据此前草案披露的规定,银监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措施包括:1,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做出说明;2,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如何规范延伸调查权

  银行监管部门获得延伸调查权后,如何保证这项行政权利规范的行使成了与会代表的关注焦点。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就表示,原则上同意给银监会调查权,但是一定要严格控制权力的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赋予银行监管部门以延伸调查权,但同时如何规范银行监管机构的行使,保证他们依法行政不滥用,“我想这两个是同样重要的问题,都需要重点强调。”他表示。

  周汉华认为,还应注意对银监会行政权和司法调查权进行区分,不能用行政权取代司法权。

  从此前的草案上看,这也有大致的体现,比如规定遇到阻碍“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是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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