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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被侵犯?股东要退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6: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股东宋女士称投资却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为公司有违新《公司法》赋予股东享受知情权的规定,遂状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要求退股。记者昨日获悉,龙泉驿法院已对这起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少见的股东要求退股案开庭审理,将于近期宣判。

  昨日,股东宋女士的代理律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东介绍,2003年10月,重庆人陈某邀请宋女士一起投资成立一公司。宋考察后,发现有投资前景,便支付现金3.2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32%股份。

  “经营过程中,宋女士多次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料,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都遭到公司拒绝。”李律师说,公司的解释是,公司一直处在亏损中,没什么可复制的。

  李律师认为,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因为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

  李律师向宋女士了解得知,陈某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全盘掌控该公司的资产等。但陈在经营过程中,冒充宋女士等股东签名,到工商部门变更该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将公司财产全部占为己有。

  李律师认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股东宋女士的知情权等相关权益,状告该公司及陈,要求退付股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

  前日,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被告公司及陈某同样以新《公司法》的规定反驳宋,认为宋请求退股抽回出资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两被告提出,宋称自己要求查阅、复印相关资料遭拒绝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宋家离公司地址很近,随时可以去翻阅;宋作为该公司监事和开发部长,有经营权利,不存在陈某一人掌控的说法;公司变更名称及地址,宋都知情。据此,两被告认为,按新《公司法》的规定,宋作为股东无权退股。

  双方争议极大,龙泉驿法院将于近期做出判决。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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