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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机构调查范围扩至金融机构之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3:00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自2007年起,中国银监部门将拥有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以符合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需要。4天之前,这一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按照修改后的新法律规定,在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银监机构可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也是适应中国金融业面临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另一方面,中国金融改革正在纵深推进,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纷纷上市,对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扩大银监机构调查权的同时,如何防止这些机构滥用权力是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问题。 为此,相比最初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次通过的决定中将行使调查权的批准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修改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将调查范围“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增加有关调查程序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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