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损失逾1000万 可能终身不得任国企老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1:52 中国新闻网

  广东省国资委昨天对外表示,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据悉,在这份文件里面,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的金额以及相关处罚,其中明确“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据悉,广东省国资委近两个月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这其中包括了9月份出台的《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以及10月份出台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国资委两个月出台三份文件,这样的力度在过去并不多见,因此,国企改革措施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此前没有曝光过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此次浮出水面。据广东省国资委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文件意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提升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科学的决策能力。该文件规定,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通过扣除绩效年薪、通报批评、免除职务或建议免除职务、职位禁入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看到,该文件详细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处理办法,其中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至25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并通报批评。而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作者:何雪峰、岳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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