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乡镇街道安监权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17:32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1月1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根据浙江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赋予原本“有责无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

  近年来,浙江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事故总量居高不下。今年1月至9月,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82起、死亡328人,同比增加26起和95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林介绍说,这一条例以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浙江省实际,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中小企业众多,且绝大多数分布在乡镇和街道的特点,条例规定乡镇和街道应按需建立或确定安监机构、配备安监人员。

  据介绍,在浙江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或街道,企业数量少的有几百家,多的甚至达到数千家。与此相对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际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非常繁重,并构成了全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然而,由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限明确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存在着“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限”的困境,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成效。浙江各地要求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条例对乡镇和街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职责、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作了原则规定,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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