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 要使用示范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13:24 法制晚报

  房产交易 要使用示范文本

  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人将受到查处

  从今天开始 市建委、工商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20种违规行为将遭到致命打击

  现金收房叫停 租房要用示范文本

  违规的经纪人将被降级 严重的被注销执业资格 中介机构:停止现金收房会对二手房业务产生积极影响

  本报讯(记者 张焱 陈斯 沈迪)昨日,市建委、工商局联合宣布,从今天开始到明年6月底,将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其中备受关注的现金收房被明令禁止。

  此外,房地产经纪人未使用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将受到查处。

  而此前市建委并未强制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使用租房示范文本。

  据了解,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持续8个月,整治范围几乎囊括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所有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中,市建委将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情况、被投诉情况及信用档案情况;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违法行为严重、群众投诉集中的房地产经纪人加大查处力度。

  现金收房吃差价被叫停

  本次重点整治的违规行为中还涉及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谋取不当利益的。

  这就意味着叫停了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的“现金收房”。

  从业人员违规将被降级

  据了解,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给予行业惩戒。

  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人,将被降低资质评定等级;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同时要被限制资格注册,甚至注销注册,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业界反应

  将有利于房介公司优胜劣汰

  “链家地产”市场总监金育松今天上午告诉记者,不允许吃差价的政策执行到位,将打破当前众多经营不规范经纪公司的操作“潜规则”,使得这些不良经纪公司的经营“底线”被突破,必将会促使部分经纪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甚至被淘汰出局。

  对于整个经纪行业乃至整个二手房市场来说,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市场进一步发展。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从交易安全还是自身利益上来说,无疑都是重大利好消息。文/张焱

  黑心中介“吃差价”的经典招数

  1.“阻止买卖双方见面”,经纪公司首先以收购的方式,提前给业主部分房款以达到低价控制房源的目的,然后在整个交易环节当中将卖方排斥在外。

  2.“房产收购低进高出”,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来达到赚取巨额“差价”的目的。

  3.“卖方认同,明吃差价”,如果是卖方为了节省佣金,有的时候明明知道经纪公司“吃差价”也表示认同。

  4. “换手交易”,一些职业炒家通过换手交易,比如A将房卖给B,B再卖给C,来获取差价利润。

  名词解释

  现金收房

  是指中介在赚取中介费用之外,采取低价进高价出的方式谋求高额利润的销售行为。

  据了解,目前现金收房在北京非常普遍。据业内人士透露,一套市场价40万元的房产,若采取现金收房方式完成交易,中介公司的利润可达该房产售价的10%以上,而在正规经营下,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在3%以内,两者相差三倍多。

  相关新闻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公布

  服务未达标不得收取佣金

  本报讯(记者 张焱)昨日,我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公布。

  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机构、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的标准的,不应收取佣金。

  部分被整治的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3.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4.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

  6 .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7 .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代理销售房屋时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8.未使用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9.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的。

  10.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公证书、

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
房产交易
、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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