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宽纵不得 陈春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9:00 解放日报

  沸沸扬扬的安然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安然前首席执行官杰弗瑞·斯基林日前被判处24年零4个月监禁。美国司法部随后发表声明:打击企业犯罪如同打击街头犯罪,司法体系对企业豪雄们应毫不手软。

  诚然,企业家需要一个公平、宽容、健康的发展环境,盲目的“仇富”心理,很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更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繁荣。但笔者认为,宽容不等于放纵。因为放纵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可能助长这种行为,进而给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以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为例,有一种观念认为,受贿者出卖人民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实属罪有应得;而行贿者是为了企业发展,情有可原。但事实上,行贿与受贿,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危害,并无区别。换句话说,受贿者的渎职,给国家带来成千上万的损失,但行贿者从权钱交易中得到的好处,并不比受贿者逊色。更何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行贿与受贿,本来就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有项调查表明,在受贿的官员中,绝大多数都是“被动受贿”,即使是“主动索贿”者,也都走过一条从“被动受贿”到“主动索贿”的路。不难发现,行贿已经成为受贿的源头,如果不采取措施遏止行贿,又怎么能治本清源,根治受贿现象?

  企业家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也不能成为宽纵的理由。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都会创造税收、拉动经济,并提供就业岗位,但这些不能用来给企业家的违法犯法行为“开脱”。这是因为,以不正当手段,为企业谋取更大发展,事实上是以牺牲其他企业为代价的,在总体上并不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值。而且,一些原本并不优秀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资源集中到自己手中,事实上严重干扰了市场资源优化配置,降低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

  因此,要营造一片干净的土壤,让所有的企业都能茁壮成长,让真正优秀的企业脱颖而出,就必须让不法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像“安然”这样的跨国企业也不放过。笔者以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固然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标准,需要正确的社会舆论,但更主要的是要让企业家们认识到,靠不法之举,靠乌烟瘴气,是培养不出真正有

竞争力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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