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限制高消费令是权宜之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8:46 经济参考报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一些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此法作为权宜之计则可,如果屡屡出手,麻烦却大矣!

  法院判决书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刚性而不容不执行或修正执行。但是,实际上,人民法院一些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甚至强制执行命令,成了一纸空文,出现了芙蓉区人民法院屡屡祭出“限制高消费令”的状况,这无疑是法院、法律的悲哀。

  一位法律工作者曾对记者说过,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通过媒体曝光赖账自然人和单位,这只能算是一时的权宜之计,难以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如果一些赖账者偷着高消费,而又没有人举报,或者到外地高消费,人民法院对此又没有更多的强制手段,最后,限制令也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在这次

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中,其中一位赖账者是一位超市业主。作为一位超市业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看得见、摸得着,为何还要以一纸“限令”来帮助执行呢?122多万元的房租不能按期交纳,而超市照开,生意照做,法院案件照判,就是不能执行。

  向社会公布“限制高消费令”,这种形式弊多利少,对有钱不还的赖债者,如果连法院都管不了,正气焉能压得住邪恶,法律的尊严何在?同时,“限制高消费令”是一种将责任变相推给社会的行为,如果法院连几万元都没办法追讨,还有法院存在的意义吗?


 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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