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无物业用房商品房不得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4:27 天津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新民 通讯员吴梅 刘刚)凡本市范围内不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这是日前颁布《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昨日提出,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正常管理服务活动的开展,从现在开始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落实的监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为了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等环节的管理,认真维护业主切身利益,本市日前出台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中明确规定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