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让道德也能成为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04:20 半岛晨报

  晨报讯(记者蒋昭彦) 昨天,半岛大工管理讲堂的第三期讲座上,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学先有关私法的讲座让听众大开眼界,现场提问声不断。企业运作、合同签订中许多模棱两可的东西在讲座中明晰,私法的道德基础也为大家所赞同。“听完这堂课,感觉自己以前太自以为是了,签的合同没什么效力却以为对自己很有利。”一位私营企业主表示。

  王学先教授首先阐明了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这也是听众参与这堂讲座的基础:公法与私法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也涉及到私了还是公断,即哪些是必须遵守的,哪些是可以协商的。与大多数人生活密切相关的还是民法与商法等私法。所以,掌握私法知识,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更具实用意义。

  因为有多年的实践经验与教学经验,王学先教授在讲座中以大量的案例来佐证观点,并请听众就案例作出自己的判断,充分调动了大家的参与热情。而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听众也发现,自己对法律的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

  讲述到私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时,王教授提出一个例子:五个小孩在铁轨上玩,其中一个孩子说,这儿很危险,咱们到旁边的废弃轨道上玩吧。另外四个孩子没同意,这个孩子独自去了。这时火车来了,如果让你作扳道工,有机会把火车引到废弃铁轨上,你该怎么做?是按公平原则保护遵守规则的那个孩子,还是按效率原则保护另外四个孩子?这个问题一下子让听众们陷入了两难之中,但也同样使大家明白了法律制订所要考虑的各项原则。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另外一些案例则让大家很好奇法律是如何解释的。在讲述私法的形式——习惯法中,列举了大家都熟悉的那个小品,赵丽蓉在用工合同上签下“麻辣鸡丝”,这个合同有效吗?王教授让大家试着作出判断。

  但大家所了解的私法知识显然不够,没有几个人对自己的答案有自信。所以下半程讲座刚开始,大家就强烈要求,“王教授,再举案例告诉我们答案吧。”

  王教授表示,大多数认可的惯例也可成为私法,印章、手印都是签字的一部分。“在习惯位置作标记,目的是为了生效”,也属于签字。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赵丽蓉在用工合同签名部位写下的“麻辣鸡丝”是具法律效力的。

  同样,在讲述工伤合同、买卖合同、银行担保合同、消费签字中,王教授都用这样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解释了私法原则、形式。

  半岛大工管理讲堂迄今已经举办三期,专家讲座涉及的领域逐渐向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深入,每次也都给听众带来了不同的知识冲击。讲座除了吸引原定目标群体政府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来自社会各层面的人士也将此视为难得的再培训机会。

  来自国税局大连培训中心的王老师和同事们一连三次都来到半岛大工管理讲堂,她表示专家的讲座拓宽了视野,也给他们带来了教学上的启发,学校非常鼓励教师们参加这个讲堂。

  大连市一位贸易公司的经理则认为,讲堂免费的形式、高水平专家主讲的背景,使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能够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体现了主办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现场实录

  听众踊跃提问专家精彩解答

  本次讲座上谈及的许多私法知识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问题也是听众平时感到模糊不清的。王学先生动的阐述解决了困扰听众的法律问题,尽管课堂上的提问时间很短,但听众非常踊跃,以下是部分现场提问实录。

  ●听众:有的司机肇事后逃逸,还有的甚至会返回将伤者轧死,宁肯作出有限的一次性赔偿,也不愿去承担以后也许数目更大的救治费用,由此引出一个伤害轻了也许责任重,伤害重了反而责任轻的现象。这是不是立法上出现的问题?

  王学先:法律在赔偿上有一个导向,出现司机返回后再轧伤者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导向的问题。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把人伤害至死赔偿更重,美国最大的一笔赔偿额是40亿美元。人如果救活了,赔偿额反而是有限的,这就是法律导向问题。但是立法还要考虑到另一个方面,就是赔偿能力问题,一个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当经济承受不了的时候,也就执行不了。

  ●听众:3年前朋友向我借了4万元钱,当时借据上写的是“收条”,而且署名是曾用名,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朋友有经济能力,但是一直不偿还,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

  王学先:如果到法院起诉,收条可以作为证据。怎样看待上面写的“收条”两字?法律的看法是不当得利,例如法官会询问为何收到对方4万元,没有合理解释就会判为不当得利,从而要求返还,这笔钱要回是没有问题的。注明还款期的借条追诉时效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从第一次要求对方还款时计算。收条上未写本名,则不必担心,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听众:营销代理合同是不是

劳动合同

  王学先:有的合同名称是不伦不类的,要从内容上判断是什么合同。是否是营销代理关键要看营销员和企业之间是不是雇用关系,也就是说是不是劳动关系。给工资了,构成劳动关系,那就是劳动合同。

  ●听众: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王学先:是证据的一种,但如果仅仅是录音,恐怕在司法证据上是不够的,不足以认定。

  听众:学校在一些体育活动当中,比如鞍马课上不小心使学生受伤了,学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王学先:法院可以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不是全部。因为体育活动是有风险的,像在体育比赛当中运动员骨折,这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完全让一方去承担这个风险。因此让学校停止体育活动,也是不必要的,学校可以在体育活动当中注意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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