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房论地3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 03:57 每日新报

  1、单位和个人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何权利和义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2)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2、哪些建筑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在我市建成50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

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2)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6)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7)名人故居;(8)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新报记者 安元 通讯员 吴梅 孙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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