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房税收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12:00 今晚报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契税

  转让受赠房产需缴20%个税

  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曲明)日前,市地方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制定出无偿赠与住房,或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有关税收细则政策。其中规定:受赠房产转让按20%缴个税,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据市地方税务局介绍,本市今年以来出现了无偿赠与住房增多现象,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偷逃税款行为。市地方税务局指出,个人继承不动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并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继承资料审核”栏加盖由市局统一刻制的“个人继承”印章。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书据,按市场评估价格计征印花税。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需要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
离婚
、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
契税
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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