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六审 成为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08:16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有关人士分析,各方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有可能在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审议。

  六审

物权法草案亮点解读

  对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说“不”

  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8月,有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房屋与土地,补偿要足够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六审的物权法草案对征收的前提、补偿标准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六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够明确。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车位车库,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五审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六审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六审草案删除了五审稿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五审稿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据新华社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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