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永乐履约能力 大中没收订金要求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23:08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实习记者 陈淑亚报道

  “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我们将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10月23日,大中电器首席战略顾问楼申光在京通过新闻媒体高调宣布,大中将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而次日永乐电器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并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

  究竟谁在违约?《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双方相关人士。

  大中没收1.5亿元定金

  “10月17日,大中已经向上海永乐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已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我们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大中电器法务部副总监张日升也表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大中认为永乐违约,就有权行使自己单方解约权。永乐如果不承认这种单方解约,可以行使自己相应的法律权利。

  宋红说,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永乐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双方今年4月19日所达成的战略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终止。

  永乐将索赔3亿元

  就在大中电器单方面宣布解约时,《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同时也收到了永乐电器向全国媒体发布的最新声明。

  大中单方面解除合约本身就是违约行为,公司已按协议支付了大中1.5亿定金,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大中的解约理由不成立。”永乐市场部经理黄建平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态度鲜明。他认为,其一,这缺少法律依据;其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大中无权代替仲裁机构判定其可与永乐解约。“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违约行为,而按照之前的协议我们将向大中索赔违约金3亿元”。

  永乐电器总裁陈晓态度更是强硬:永乐和大中双方合同上的有效期限是2008年4月19日,在此之前大中别想卖给他人。

  双方的争议焦点

  今年4月份,大中与永乐宣布“订婚”,永乐给了大中1.5亿元的定金。按照当时的协议,如果永乐违约在先,这1.5亿元将被大中没收。而如果大中违约,则永乐将获得4.5亿元的赔偿。7月份,国美并购永乐后,大中认为永乐已经违反协议在先,要求解约。但永乐认为双方的约定继续有效,大中应该并入国美-永乐的联合体中。

  楼申光认为,虽然协议里没有明确规定永乐不能和第三方合作,但协议里明确了永乐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它现在连最基本的业务都难以承担,比如约定给我们代码503的股票,他们现在就给不了。”

  “即使国美和永乐合并也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黄建平针锋相对。他认为,首先永乐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有效程序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并购永乐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这个协议的能力。第二,永乐和大中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者履行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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