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市滥用优势致各方利益受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4:20 经济参考报

  

大型超市滥用优势致各方利益受损

  大型超市常常是居民购物的首选地。新华社发(潘正光 摄)

  大型连锁超市卖场无论从业态形式还是从销售额来说,已成为我国连锁企业快速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主要渠道。但部分超市在经营过程中的限制竞争、滥收费等行为,成为扰乱竞争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突出问题。不久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太原市召集国内部分省市反垄断执法研讨会,来自上海、广东、天津、河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专家,就大型连锁超市滥用优势地位控制价格、强制交易、扭曲竞争、向供应商滥收费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大型超市滥用优势现象多

  大型连锁超市的迅猛发展,使其控制着消费品零售市场的大量份额,供货商对大型连锁超市的依赖性也与日俱增。此类大型连锁超市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优势地位,其控制市场价格,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与其他商业零售企业不可同日而语,同时也加大了其他商业零售企业进入的障碍程度。

  上海市工商局李英敏、天津市工商局张景朝等认为,就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情况看,大型连锁超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大型连锁超市提出某种要求或施加某种压力,迫使供货商不得不接受其本身不愿意接受的商品或条件。如:大型连锁超市提供给供货商由《商品合同》、《劳务服务约定》、《咨询服务协议》组成的一揽子协议,且供货商对于合同条款无修改权;某超市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要求进场供应商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月饼券、午餐券;某超市自2002年起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千万元,但却未用于商品促销,仅仅是假借名目收费牟利;某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店庆费”、“新品费”、“补损费”、“无条件返利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多达20多项。

  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在同供应商签署商品销售一揽子协议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于条件相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有些客户处于不利地位。如:一些超市对供货商要求的返佣比例存在差别,若根据采购量的大小存在返利比例的差别本来无可厚非,但差别过大,则有歧视之嫌。对一般的百货业供货商收取的无条件返佣比例达7%,对一些在产品供货领域具有优势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其无条件返佣比例仅为1.5%。外资大卖场一般把供货商分为ABC三类,基本是“金字塔”形:5%的A类商品是为了吸引客源,大卖场可以亏本卖或低利润销售;15%的B类商品是双方得益,主要是一些国际著名品牌以及少部分国内大品牌;而80%的C类商品则都是大卖场获利,供货商只能做亏本买卖。一般情况下,影响力越大的A类品牌商品,零售商向其收取的费用越少,甚至不收,因为大品牌商品招徕顾客,大大地降低了超市的风险。大品牌商通过直接控制消费者,进而控制了零售商,零售商甚至要按大品牌商的销售政策来销售他们的商品。而国内的大部分供货商属于C类,要向大卖场交纳高昂的进场费。

  大型连锁超市利用优势地位滥收费用,增加消费负担。目前超市收费名目繁多,不胜枚举。除了进仓费、上架费等传统项目外,又新增了店庆费、促销费、店堂布置费、卫生费、行政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保险费,甚至商品包装袋、更衣柜、供货商的小票乃至价签都要供货商掏钱向商家买。供货商叫苦不迭,由此引发的超市和供货商的纠纷接连不断。从调研情况看,超市收取的进场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已成为商业零售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

  超市滥用优势行为危害严重

  大型超市向供应商收取各种高额费用,直接打击了供应商的盈利能力,甚至威胁到供应商的生存。在2003年上海炒货业与某超市进场费纠纷中,炒货行业协会披露了令人震惊的数字:“销售收入的很大部分用以支付某外资超市各种名目的费用”、“整个行业因为这些费用导致20%的普遍性亏损”。而且由于进场费往往是预付的,资金回笼要在几个月以后,在此期间,供应商要承担资金链断裂的巨大风险,超市拖欠供应商货款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很多超市大做“空手套白狼”的“无本”买卖,有的甚至没有资本金投入。

  其次,损害零售商利益。大型超市通过收取高额进场费,获取了超额利润,这使得他们可以比其他零售商低得多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对此,中小零售企业只能接受被淘汰的命运。另外,大型超市的迅速扩张,对中小零售企业构成了巨大的冲击,大量的中小零售企业破产倒闭会带来失业人数增加等一系列后果。

  损害消费者利益。大型超市收取高额费用冠冕堂皇的借口就是让利给消费者。虽然大型超市的商品价格确实比较低,但是,超市对供应商收取的高额费用,供应商在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必然以提高价格或者降低产品品质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超市在商品的采购上也不再以性价比为标准,能否缴纳高额的进场费成了一道硬性标准,很多好商品可能仅仅因为缴纳不起这笔费用而被拒之门外,而最终出现在货架上的产品,很可能并不是最好的。

  业内人士认为,正常的市场竞争应当是在价格、服务和商品质量上的较量,大型超市滥收的各种高额费用,一方面对中小零售商构成了毁灭性打击,另一方面使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蜕变成了进场费的攀比。这样,零售市场和其上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就会被破坏。

  工商行政执法界专家认为,尽快颁布出台《反垄断法》是我国在这种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因为公平的竞争秩序不会自发地形成,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才能实现市场竞争的有序化。


 本报记者 王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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