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12种添麻烦行为个体工商户进“减负保护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1:17 新文化报

  ■新闻背景

   经过长春市政府几年的专项治理,虽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等新负担又露面了,目前国家和省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本报讯(记者 王瑾) 早在两年多以前,长春市就开始酝酿起草一部监督和管理“乱给企业添麻烦的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并被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在昨天召开的长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这部备受瞩目的《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值得一提的是,个体工商户虽然不属于企业范畴,目前也被纳入了该条例的保护范围。

  个体工商户也受“减负”保护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范畴,该不该受到《条例》(草案)的保护?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许多人提出,规范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因为个体工商户是国家鼓励和重点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受保护范围。对此,起草小组采纳了该意见,昨天,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这样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有权拒绝“不合理负担”

   长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李志保在昨天的报告中强调,企业负担既包括合理负担,也包括不合理负担。企业除了纳税和缴纳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各种基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集资外,其他的都属于不合理负担。“本条例所规范的,就是指那些‘不合理负担’。”可怎样区分“合理”还是“不合理”呢?《条例》(草案)中这样规定,主管监督的部门每年应把与企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编制出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遇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12种负担被明令叫停

  

  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起草的《条例》(草案)特别明确提出12种禁止要求企业作出的行为,昨天提请审议:

  (一)购买指定的商品、有价证券;(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强制保险;(三)订购指定的报刊、杂志、图书,出资编纂各类图书、资料;(四)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培训、咨询等;(五)支付出国、旅游、考察、出差、会议、就餐、医疗、修理、购物、通讯等费用;(六)支付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公务费用;(七)提供赞助、借款、垫付资金,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财物;(八)接受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九)参加学术研究、展览、展销和会议;(十)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十一)支付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费用;(十二)其他不应当负担的事项。

  罚款不开票据就得被开除

  

  出台《条例》旨在改善软环境,推动长春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对如何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出了“重拳”。比如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如果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条例》(草案)建议,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先备案 避免重复检查

   《条例》(草案)还规定,相关部门在将检查计划报送上一级机关的同时,应抄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以便全面协调。这样规定的好处是:能够合并或者联合实施检查的,就合并或联合实施检查,以此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以便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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