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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民本主义的和谐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陈清泰谈和谐社会构建

  记者李慧莲北京报道“《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说明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中央和政府把更多的精力转向考虑社会性的问题。”在日前于北京召开的“和谐社会与政府治理”座谈会暨《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领导者的讲述》新书发布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清泰阐述了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制度问题的一些思考。

  陈清泰指出,从历史上看,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实际存在两种和谐观,其一是官本主义的和谐观,最典型的就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追求的和谐,是以百姓的唯命是从、俯首帖耳来换取的社会“和谐”。如果用这种和谐观来指导今天

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可能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大棒,要挟百姓不能这样不能那样,或者必须这样必须那样,否则就是不和谐因素。出现这种情景的危险不是不存在。显然,这完全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陈清泰说,另一种是民本主义的和谐观。这种和谐观就是要正视现阶段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各个利益群体的诉求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能够得到很好的协调,使各个群体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发扬。他强调,坚持这种和谐观,就应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多次讲到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陈清泰认为,与发展一样,现在所讲的和谐是一个大概念。不能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因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这需要多个因素来支撑。在经济很不发达、温饱问题还没解决的时候,经济增长显得尤为重要。在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今天,从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出发,只注重经济的增长就远远不够了。发展的概念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包括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事业的发展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同样,和谐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他强调,在人与人的和谐上,当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政府要处理好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关系,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起一个公平的制度框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权益都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制度保障,”这样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与效率。在人与社会的和谐上,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是“政府和居民、社会组织之间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关系,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做到民主政治、尊重个人。”

  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政府掌控的资源是有限的,如何才能做到既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又要保证社会和谐?“我认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保住社会底线。”陈清泰说,社会底线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变化,在目前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时,政府不能把胃口吊得过高,否则,政府没有足够的资源去兑现,结果可能是政府做了很多好事,但是社会的不满和怨言反而会增加。例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政府“应该把大家的期望值放在与经济能力相适应的水平上”。同时,应该深化制度改革,使有限的投入发挥更好的效果。当前,在国家经济能力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应该保证的底线首先是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也包括失业等。

  政府还要花大力气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包括司法公正、建设廉洁政府、促使区域均衡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减贫、增加就业等等。陈清泰最后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深化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改革、职能转换是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需要改变的是,政府在经济领域过度干预,处于“越位”状态;而在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却十分薄弱,在很多方面处在“缺位”状态。政府要解决好“缺位”和“越位”的问题,把市场机制能解决的问题,让市场发挥作用,把市场主体能做的事情交给市场主体,政府抽出身来把更多的资源、精力投入到解决市场和市场主体难以解决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陈清泰认为,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的决定,将对改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这两者一腿长、一腿短,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使我们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据悉,此次会议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举办,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部分学员代表、部分书作者和公共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参加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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