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议事的民主、平等与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14:39 南方周末

  

议事的民主、平等与效率
■局内局外身后身先

  □孙涤

  决策的民主、平等与效率如何实现?可以通过议事规则而在程序上得到加强。议事规则的基本原理不过寥寥数则,要旨在于平衡和保障整体与个体的权利:多数的决策权、少数的表达权和成员个体的权利。这些看似简单、并且不难以贯彻的原则实质上构成了整个民主决策体制的基石

  

罗马乃建成于一砖一瓦的细节塑造。我返国服务数年,深感议事规则对于我们在转型时期的改制和决策有操作上的意义,拟继上周《南方周末》阅读版刊发拙文《通过议事程序来实现民主制衡》后,就此话题再耗费些笔墨,希望读者对议事规则能有更多的体认。

  何谓议事规则?它是人类组织为了通过民主决策原则演化而成的会议规则的概称,它们最早应用于议会,继而推广应用于各类社团组织做决议的议事型会议,来制约和平衡参会各方的权利,使多数人的意志得以贯彻,同时不至于淹没少数群体的要求。其要义是使组织成员能以适当的和最少争端的方式来讨论和行动。

  议事型会议由多人参加,遵循一定的规则,经过自由和充分的讨论,针对具体问题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会议规范必须保障整体与个体的权利:在多数的决策权、少数的表达权,以及成员个体的权利之间取得精妙的平衡。

  组织是个体成员的有机构成,只有在成员个体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会议才有可能反映真实民意和收到制衡的效果,从程序上杜绝借组织的名义任意剥夺个体权利。

  议事规则的核心部分是以动议、报告或其他讯息传达的方式将事务提交给会众,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够得到表达,必要时通过表决的方式来贯彻大多数人的意志。因此议事规则里很大的部分都是围绕怎样提出动议、使它成为当前的问题展开有序的讨论、怎样分配发言权、怎样通过原则上和技术上的安排来确保所有环节在程序上都是合规的、怎样来裁定并贯彻多数的意志、怎样保持议事的效率及和谐,等等。

  议事规则的基本要则用不了十页文字即可尽述,然而,各式各样的规定都是由这些基本原则推演而来的,其中最基本的包括如下几项,不妨说,它们是会议规范乃至整个民主决策体制的基石:

  1.组织的权利先于个体的权利。组织有权制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

  2.会议的权利属于组织的成员,但会议主持人作为会议的裁判员,是熟知规则的执行者,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通过分派发言权尽可能使不同的意见都有表达的机会,并按程序运转会议,保障事务的高效和民主的处理。会议主持人的权力受到以下制约:不能任意改变议程;成员有权对其裁决提出申诉而将裁决权交给会众。一般情况下,会议主持人要慎用其投票权,尤其在有颠覆性影响的场合。

  3.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4.多数人决策。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事实上就意味着该成员同意遵从多数人的决定,组织的最终权威体现在其成员的多数上,这是民主程序的基础。

  如下例所示:主席任命了一个七人特别委员会来聘请一位设计师来承建游乐场。五位成员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到场,委员会达到法定人数。)委员会把范围缩小到两位设计师,其中一位是委员会主席的内兄。表决时两位成员弃权,主席和另一位成员投了这位内兄的票,剩下的一名成员投了反对票。(注:委员会主席通常能够积极参与辩论和投票。)由于弃权票不计,这位内兄在委员会得到过半的票数,获得通过。由此,七人委员会中的两票就能做出选择。

  5.沉默代表同意。弃权票意味着跟随多数人的决定。

  6.三分之二规则。若要改变组织业已确定的规则,例如限制、变更或者取消成员应有的权利时,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进行,以示慎重。

  如下例所示:关于某动议的辩论已经进行了一个钟头。

  一位成员提议立即表决,并得到另一位成员的附议。主席解释道,接受这项表决动议就意味着中断当前的讨论,实际上等于剥夺成员辩论的权利。因此,立即表决的动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可通过。

  7.任一时刻只能考虑一个问题,且只能有一人发言。当前的未决问题在讨论中时,提出与它没有直接相关的动议属不合规。并且,一旦一位成员经主席认可已取得发言权,其他成员不得打断他的发言。(注:优先动议除外)

  8.凡可辩论的动议必须进行足够充分的辩论。如果某项动议是可辩论的,每位成员都有权对其进行充分自由的辩论。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会议中的每位成员都有权在不被打断、不受干扰的自由中发言。而且,只要成员们有意愿继续进行辩论,主席就不应终止辩论而迳将本议题付诸表决。(如前所述,终止辩论的动议牵涉到会员的权利,要加以改变,必须经由现场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实行。)

  9.一旦对某个问题已做成决定,在本次会议上再提出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属不合规。(不过,有一类专门的动议,称为恢复性动议,可以使已经做出决定的动议获得组织的重新考虑。)

  如下例所示:某协会已经决定将为游乐场选址确定设计师的任务交给一个七人委员会来完成。此时,胡女士提议“聘请某公司的吴博士来担任设计师”。主席应裁定这项动议为不合规,因为这件事的处理已经有决定了。

  10.人身攻击是违背规则的。一切具人身攻击性质的评论均应被裁定为不合规。辩论的对象应该是动议本身而不是提议者的动机、原则或者人格。对于此规则,会议主持人有必要随时提示并加以执行。

  如下例所示:王某提议在社区内修建一个游乐场。李某站起来说:“王某超标生了好几个孩子,学龄前的就有三个,他家干嘛不自己买设备?”主席立即裁定评论为不合规,指出辩论的内容应该集中于议案本身,任何成员不能攻击或者质疑其他成员的人格和动机。

  11.知情权。每位成员都有权了解议题的内容及其作用。为了能达到明智的表决,会众有权就任何动议索取相关信息。会议的成效往往有赖于信息的有效准备和送达。

  12.公正无欺。所有会议都应该公正无欺。阴谋诡计、投机取巧、拖沓懈怠、人身攻击和敷衍了事都有损于会议公正无欺的精神。议事策略是合法利用议事原则、规则和动议来支持或者挫败某项提议的艺术。它包括了如时机选择、提议措辞、支持方式、论辩技巧、运用其他动议来促进或者阻挠当前提议,等等。合情合理地使用议事策略是建设性的行为,但是如果利用策略来欺骗、误导、恫吓、搪塞或者损害成员的权利,则沦为破坏性的,会损害组织的运转,甚至威胁其生存。(作者为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商学院教授,电子邮箱sundi@sdb.com.cn)(P1185332)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