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从禁放到限放的利益平衡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朱四倍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了《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草案》,就目前进展而言,在郑州市区实施12年之久的禁放有望改为限放。(《河南商报》10月25日)被憋了12年炮瘾的一些郑州市民有望得到一个惊喜:春节期间可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过把炮瘾。

  禁放和限放之争由来已久,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280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但到现在至少已有106个在实施禁放后又重新有限开禁,就连禁放的鼻祖新加坡也正式开禁。原因何在?又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法律制定、公权力运行规则还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从禁放到限放,带给我们的思考都是多方面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从禁放到限放,可以作为多方面的标本进行剖析。

  众所周知,春节放鞭炮的习俗,从南朝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春节,一直都是我国最具文化内涵和传统魅力的节日,也是最有凝聚力的节日。正如有人评价所说的,隐藏在春节燃放习俗背后的

传统文化,是任何物质利益无法比拟的。一种传统文化如果被扼杀,所造成的损失将无法估量。由此引发了春节作为
传统节日
背后的民意和立法者意志的冲撞,最终导致违反禁放法规的人数日渐增多。

  从禁放到限放,反映了法规如何与民意达到平衡的一面,而这是达到善治的一个必要步骤。事实上,禁放困境的形成与法规没有体现民意密不可分,与立法的透明度缺失和公众参与不充分密切相关。从禁放立法方面看,其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有效管理,更是对传统习俗的单方面否定,这当然难以得到公众认可,更别说身体力行支持法律的实施。从公权力角度看,单方面的禁令实质上是对公民理性的怀疑,不相信公民而是认为政府可以帮助公民找到保护自己的思维逻辑,在现实中,这样的管理手段和逻辑并不少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禁令表明了公众参与的缺乏,从深层次上还说明了民主程序的缺席。

  从禁放到限放,既是民意和法规的平衡,也是公权力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集中到一点,就是说只有体现多元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法律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对一项规定的设定,如果既符合法律,又符合社会规范,就能够顺利推行。如果只有法律规定,而和社会规范相悖,就需要强制推行,产生巨大的推行成本。所以,法律的推行必须以社会规范为平台。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立法实际上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经过多次重复博弈逐步确立起来的。立法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但在现实的立法活动中,由于行为主体、利益主体博弈地位的缺失,导致名义上尊重个人人格和自治能力与实质上导致个人在民主剧场中缺席的悖论。在此种情况下,无论立法者多么聪明,多么详细地研究和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法律不能反映现实客观需要的后果。与之俱来的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甚至走向现实的反面,最终出现法律愈彰对社会禁锢愈深的局面。

  从禁放到限放告诉我们,法律不是流行价值的时尚表达,也不是某个个人或少数阶层价值取向的固化,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和对话理性来使少数获得基本的尊重。我国立法过程中缺乏博弈精神早已被社会诟病,禁放困境证实了这一点,而限放的实施,就表明了立法过程中博弈精神的重要。

  从禁放到限放,实质上是从利益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