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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公共利益遮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勾勒了“路径图”。实现利益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利益和谐内容多多,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随着诸如“强制拆迁”等一些事件的时有发生,正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孙南申教授指出:目前,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并不是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而是部门利益、开发商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什么是“公共利益”?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也并不妨碍对“公共利益”的鉴别。行政公权本是为公众谋求“公共利益”的,然而在一些地方“公共利益”却成了部门利益、商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遮羞布”,却成了侵害公民利益的招牌和“护身符”。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这些事件往往都打着一个动人的旗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际上却是干着害民的勾当。

  为什么一些“公共利益”不能真正益民呢?其实,公共利益已被一些人“架空”,变成了利己的假“公共利益”。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污染环境坑害百姓,借的是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之名,真正目的是打造升迁政绩,所以才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一些官员只为自己或个别利益集团谋利,原本就没有把公共利益放在心上,只是借公共利益遮挡见不得阳光的行为而已。公共利益已成了一些人的“遮羞布”。

  为什么私人利益能够假公共利益而行呢?这不能不说是由我们的决策惯于暗箱操作而造成的。一个决策是否是利为民所谋,应该由公众说了算,事实上地方政府决策不是先通过网络、媒体、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应社会共同体的意见,看他们同不同意、高不高兴,而是以符合自己的利益、以自己高兴为原则。再加上一些地方“一把手”专权专断,“我说好就好”“我说行就行”,所以才经常出些扰民、坑民的事件。

  公共利益只能服务于公众,正如“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样,绝不能只服务于私利,更不能把公共利益变成谋私的“遮羞布”。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制度安排,都应该为公共利益“保驾护航”。特别是公共利益的主要实施和保护者———政府、官员,必须要树立公共利益只能服务于公众的理念。另外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方面必须要给政府和官员套上“紧箍咒”,以保证公共利益服务于公众。

  社会和谐首先应是利益和谐,公共利益不能变质,更不能变成谋私的“遮羞布”。

  (25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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