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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模式不要异化为“公办中国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毕舸

  2006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用最可贵的经济学实证表明:给穷人办的银行依旧能活得很好。这似乎刺激了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局长黄毅表示,是否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目前正在研究当中(10月22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

  从1994年我国首次开展小额信贷以来,目前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比如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这两种机构的最大特点是有扶贫的作用但缺乏后续资金。第三种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但是推广情况不太理想。

  从已存的三种小额信贷模式来看,“公办”模式依旧占据了大头,扶贫基金和农信社的不成功说明,“政府办银行”天然地与市场之间存在狭长的隔离带,无法准确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流动,更因其“公办”性质,难以承受较大的市场风险可能性,保守与谨慎基本代表了公办小额信贷模式的特征。而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毕竟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作用只能是辅助性的。

  孟加拉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它首先带有公益性,但绝对不等同于纯粹的慈善机构。尤努斯的成功之处在于,他让孟加拉模式严格遵循经济规律,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人口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每星期分期还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股份,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

  孟加拉模式体现了三大优势:首先是在脱贫起始,从个体自助向集体互助的转变。贫困人口自愿组成的贷款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选择有益于自身的脱贫项目,并且要相互承担还贷责任,这样从决策——申贷——还贷的链条组建中,共担风险、同享收益的特性表现出来了。银行要求农户每星期分期还款,可以在流程监控上判断这个农户是否具备还贷能力,所选择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从而及时干预项目进程及走向。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保证了一开始规模很小的银行,可以凭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路径,保证资金来源的扩大。

  分析孟加拉模式的技术特点,却也不要忽略孟加拉模式最根本的性质在于民办。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民办企业往往比公办企业具有更敏锐的市场嗅觉——未必是天生的“聪明”,由于必须承担完全风险,民办企业必须使出浑身解数去寻找可开发的市场增长点。民办企业的服务也较公办企业更贴近普通民众,毕竟一开始从低端市场进入,必须要充分吸纳广大基础客户,在公办银行眼中的“废(中小储户)”则成了中小民办银行的“宝”,就是鲜活例证。同时“船小好掉头”,让民办企业可以更快速转变经营手段,避免之前模式带来的弊端,这往往是规模庞大、基于传统官僚决策体制行动缓慢的公办企业难以达到的。

  因此,我希望中国

银监会在研究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过程中,千万别习惯性地将其界定为“公办中国版”。既然尤努斯已经指出“穷人信用不低于富人”,那么我们的决策者也应相信“民办金融机构不差于公办”。事实上,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信贷领域的门槛依旧有些高不可攀,有些管理者更对民间资本冠以“投机性游资”、“非法集资”而予以严厉压制。有时回想起来,尤努斯创立的“穷人经济学”为何先在孟加拉而不是中国出现,恐怕也有体制束缚的先决原因。

  截止到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连开展了10来年这项业务的机构都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民间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尚不给予国民待遇,孟加拉模式即使真的引入,恐怕也会陷入异化为“公办中国版”的担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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