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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问题农产品 可向市场方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8:22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从11月1日起,消费者因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可以向出售问题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及生产商、销售商要求赔偿。这是记者10月23日从相关部门获悉的。

  据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它规定了5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中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如若发现上述情况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另外,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以上农产品的,消费者食用后受到损害,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孙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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