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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退票费收取再遭消协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1:3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兰州10月22日电 记者 曾华锋报道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分别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求改变退票费收取办法,“使退票费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按照《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接收此函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是继今年3月北京消协炮轰退票费以来,消协对退票费的又一次质疑。 甘肃省消协在建议函中说,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 目前,民航部门、铁路部门、公路部门现行的退票手续费不合理,退与不退,完全由其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退票费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甘肃省消协特此向三大运输部门提出统一建议: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机票和客票,部门并没受到损失,不应收手续费,而且退票费应当按票面价款计算至角,而不应四舍五入。 甘肃省消协向国家民航总局建议:“在航班规定离站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之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动中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应予退还;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民航部门应在收取适当成本费后予以退还其余票款。” 甘肃省消协向兰州铁路局建议:“开车后旅客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之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费可按区间距离的比例收取;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也应当可退票,因为这些车票均无固定座次,不影响窗口的售票,不会给其造成损失;站台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应当全额退还。” 甘肃省消协向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建议:“开车前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之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以内按票面额50%收取退票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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