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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硬性向供货商要钱不行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 11:3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妍)今后超市不及时结款、随意退货、以过节和店庆为由收取供应商费用等现象将有所遏制。日前,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11月15日起实行。其中对双方一系列有失公平的行为予以规范,同时规定违反者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办法》首先明确了零售商、供应商的显失公平、妨碍竞争行为。包括明令禁止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等5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其次,规范零售商的收费行为,如未提供促销服务,不能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如果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并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此外,《办法》还规范了零售商结算行为,规定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本市某大型超市负责人对此认为,如果《办法》实行后监管有力,将一改超市“霸王行为”的现状。其实,零售商长期以来处于强势地位,并利用这一优势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由于超市繁多的费用和不公平条款让不少品牌供应商望而却步,所以很多利薄质好的商品很难在超市里立足。另外,超市对供应商收取的费用以及供应商的损失,很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说,出台的《办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规范的同时,不仅让双方利益得以保障,最终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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