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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名人堂:遏制房地产市场外债冲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9:47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梅新育

  在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当前宏观调控乃至民怨焦点的背景下,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跨境资本流动总是格外引人注目。

  在刚刚发布的国家外管局《200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中:“投向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外债较上年末增加了13.97亿美元,增长了20.66%”。在专栏5中,进一步提供了更详细的房地产市场资本流动数据:2006年上半年,外资房地产行业新借外债为17.35亿美元,同比增长203.32%。截至2006年6月末,外资房地产外债占全部房地产外债的比例为92.13%。外资房地产企业依托境外银行和境外股东,大量借用外债,外资房地产行业外债总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增长较快,上半年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房地产支付的外汇为21.47亿美元,同比增长约45%。

  对于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而言,不足20亿美元的房地产市场外债更不足以直接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的稳定性。

  问题是这些资本投入的是泡沫横飞的房地产市场,而在任何一种资产市场上,投机者如果单纯依靠其本金发起攻击,其冲击力并不足以令人心惊胆战,其可怕的破坏能力主要源于强大的融资能力。因此,阻滞房地产市场外资融资,就能够有效地限制其炒作能力,因为此举通过妨碍其杠杆融资抑制了投机者的预期收益率,通过阻碍其快速套现而抑制了投机者的投机倾向。

  遏制外债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有直接、间接两途。

  在直接渠道,我们需要多管齐下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监管。一方面,我们需要强化直接的管制措施,包括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提高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权重。单纯就限制海外投机者而言,我们应规定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不得为非居民个人和境外机构在境内购买商品房提供外汇按揭贷款,以遏制非居民个人和境外机构的投机性炒房。《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无法限制外资银行在境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如果外资银行与境外基金、内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他们可以通过“回购协议”方式规避对借用外债的管制,其流程如下:内地

开发商与境外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境外投资者按照约定金额收购内地开发商的某项房地产;到期后内地开发商在原来境外投资者收购金额加上约定利息向其回购这项资产。

  对这种变相债务投资方式,我们需要加以防范。

  在间接渠道,我们要看到,流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外债之所以能够迅速增长,根源在于存在对这类资金的需求。例如在北京,2000-200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竟然高达81.2%。由于自有资本严重不足,多年来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度依赖各类银行融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盲目追求高速扩张业务,资金极度紧张,一旦遭遇宏观调控,不寻求引进外资,就只有死路一条。因此,我们还需要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合理重组。

  (作者系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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