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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欠货款最长不得超6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7:22 重庆商报

  

商场欠货款最长不得超60天

  商务部等5部委规定,卖场促销可向供货商收取服务费 记者 钟志兵 摄

  本报讯(记者 罗恒 谭春剑)昨日,商务部、发改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如果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且数额较大,最高可罚3万。该办法中的零售商主要是指年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的超市、商场、家电连锁卖场等,而供货商则主要指厂家、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违反《办法》最高罚3万

  《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也就是说,零售商收到商品后两个月之内必须付款。零售商不得以“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等原因延迟付款。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果有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进场费”收不收双方商定

  对于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商场是否该收取进场费”一事,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中没有涉及到进场费,主要由于“进场费”争议很大,也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方面,短期内很难出台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该人士表示,收不收取进场费仍旧由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协商。

  根据该《办法》,卖场促销可以向供货商收取服务费。双方还需签订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办法》定稿与意见稿有三大变化

  去年11月初,商务部制订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据悉,一个月的征集期,商务部收到各类反馈意见多达数百条。定稿即将在下月实施,和“意见稿”相比,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一、货款支付期限改为60天

  删去了“意见稿”中对零售商支付货款10天、45天和75天的不同规定,在“执行稿”中统一规定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商务部称,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货款支付期限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二、“执行稿”增加了罚则

  商务部昨日表示,收集的数百份反馈意见几乎都认为缺少罚则将影响《办法》的执行力度,商务部接受了此建议,规定最高可对零售商或供货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鼓励使用规范合同

  鉴于反馈意见提及的规范零供合同格式的要求,商务部在“执行稿”中增加了一条:鼓励零供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商务部:执行存在三大局限

  商务部坦言,作为部门规章,《办法》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

  一、《办法》的处罚力度不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规章最高只能设定3万元的罚款,而零售商向每家供应商动辄收取费用上万元,拖欠货款有时甚至达上百万,3万元难起威慑作用。

  二、《办法》的监管措施有限。

  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供应商无从了解零售商相关财务信息,及早防范风险。要求零售商向相对人披露财务等重大经营信息,以及对零售商尤其是连锁零售企业准入限制等问题,难以作出相应规定。

  三、规定难有统一标准。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价外费用由于商品不同、服务不同、销售额不同,费用的数额千差万别,因此,虽然反馈意见多有提及,但没有也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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