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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限制供应商供货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6: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思详)供应商今后可以对零售商的条码费、装修费、赞助费等等无理要求说“不”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近日针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额外收费、结款方式等细节问题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该管理办法今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这意味着今后零售商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

  据了解,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在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后,拒绝接收该商品。也不能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另外,零售商不能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也不能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目前不少平价卖场与普通卖场之间的价格存在差异,普通卖场经常要求供应商提高给平价卖场的进货价。办法对这种现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也不得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不得变相收取条码费、

装修费、赞助费等费用,以及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办法要点

  零售商不能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

  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提供给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或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零售商不得变相收取条码费、装修费、赞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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