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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5:3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叶永笔)昨天,商务部公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据此《办法》,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收货后60天。

  该《办法》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推出。争论激烈的进场费终于有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今后只要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并订立合同,就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零售商须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

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等。

  对于账期问题,《办法》规定,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而且,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商品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续签供货合同等理由延迟付款。

  《办法》还对供应商供货作了限制,如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叶永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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