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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矛盾有望缓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5:15 深圳商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起正式实行

  零售商供应商矛盾有望缓解

  重点规范零售商行为,零售商收货60天内必须付款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零售商和供应商矛盾有望缓解。今天,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11月15日起正式实行。零售商或供应商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可处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办法》以规范零售商滥用采购、销售优势地位,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等为指导思想,重点规范零售商的行为。

  据介绍,《办法》首先规范零售商、供应商的显失公平、妨碍竞争的行为。包括明令禁止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等5种不公平交易行为;明令禁止零售商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的2种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不能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

  其次,《办法》规范零售商的收费行为,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针对货款支付账期过长的问题,《办法》规范零售商货款结算行为,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商务部研究院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办法》从多个方面入手,对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办法》的处罚力度不够。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向每家供应商动辄收取上万元,拖欠货款更是多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办法》规定的最高三万元的行政罚款,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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