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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各倒苦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2:4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周凯魏宗凯晨报实习生凌馨

  商务部网站昨天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矛头直指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而不再包括其它小型零售企业和个体户。该办法已于本月13日公布,并将于11月15日开始施行。

  由于各种费用和货款在支付问题上常有纠纷,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已成为商业流通领域的矛盾焦点。本次《办法》就退货、促销、付款时限等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与销售无关费用不能强行“摊派”

  零售商的“乱收费”一直为供应商所垢病,比如店内条码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一位供应商透露,某家电卖场收取的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每个门店的进场费少则10万元,多则40万元,有的比较好的门店还采用竞价的方式,让供应商逐步抬高价格,甚至炒到50万-60万元”。还有不少费用打了“擦边球”,一家被家电连锁制裁过的家电企业上海负责人气愤地告诉记者,有些家电连锁企业居然给每家进场的供应商安装电表,按用电多少收取电费。“进场费交了那么多,居然还要我们交电费,真是想把我们榨干为止”。

  《办法》实施后,这一现象将可能有所缓解。根据最新的规定,未提供相应产品的促销服务,未专门对某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进行装修、装饰,或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都将不能向供应商强行“摊派”。如果收取促销费用却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零售商还需返还供应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零售业内人士则认为,无论是各种“进场费”、“过节费”,还是“无条件返利”,都已经成为零售商利润的重要来源。如果上述费用全部取消,零售商将只有“进销差价”这一种利润来源,对零售商来说难以接受。

  货款支付期限统一定为60天

  此前的草案曾根据商品的不同,将账期分为45天到75天不等,最终规定却统一为60天。而且,未及时供货、退换货手续未办结、销售额未达零售商设定数、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等零售商惯用的“借口”,都将无法再作为延迟付款的理由。

  一位家电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家电连锁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货款支付期限没有超过60天的,但实际操作上很难兑现,多数时候要超过60天。

  而沪上某外资超市采购则表示,不同的商品保质期也不同,如果零售商太快将货款付出而商品周转还没完成,供应商极有可能“翻脸不认人”,因此新规“一刀切”的做法未免不太合理。

  违反规定的零售商最高罚款3万元

  相比较此前的草案,最终规定增加了罚则,即违反规定的零售商,将被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金;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记者采访的供应商和零售商对此态度空前一致,认为此项处罚的力度成疑问。不少供应商认为力度不够,“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他们那些家电连锁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一家彩电企业的老总称,《办法》的出台的确会保护已经倍受家电连锁商盘剥利润的工厂,但如何执行以及执法部门的力度将最终决定实施效果如何。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市场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遇到违规行为要严惩,同时向社会公开,这样才会有更多人愿意向执法部门举报。

  而零售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处罚很难讲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事实上,历来都有个别供应商不满所谓的“盘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只要哪家供应商这样做,他肯定会被所有的零售商列入“黑名单”,他以后再想在这个圈子里生存就非常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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