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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笔记:卖官鬻爵的权利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9:35 金羊网-新快报

  ■周其仁

  科斯说,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里的意思是,没有清楚划分的权利,我们看不到市场交易。反过来,如果交易已经明晰可辨,我们一定可以追索到某种权利的清楚界定。本文选卖官鬻爵现象为题材,一练身手。

  9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兆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判处无期徒刑。终审认定,陈兆丰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也许该案是“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说,法庭审理认定陈兆丰所收207人334次共283.76万元的贿赂中,“除去9人37次是为承揽工程外,其余均为升迁、提拔或安排工作”———就是说,陈案基本上是一个卖官案。

  历史上的卖官鬻爵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卖”,即朝廷合法地卖官鬻爵,所得归入财政库房;另一类则是“私卖”,由朝臣非法出售,收入归己。前一类卖出的一般是名誉性职位或虚职,而后一类卖的是实权,即可以“再产生受贿机会和收入”的官位。陈兆丰卖官以及一切公开报道的卖官活动,传承的恰是历史上“私卖官位”的传统。我们不妨冷静发问:私人并没有出售官位的合法权利———从古到今皆没有———买家又怎么可能如此疯狂地大手出价?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如此之多显然并非愚笨之辈,竟甘愿拿身家性命来交换并无法律保障的未来的受贿权利?

  我认为用得着自己在研究国有经济时形成的一个思路,那就是把法律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恰当地区分开来。这两种权利,有时一致,有时分离,有时南辕北辙。当法律权利束之高阁的时候,人们的行为受实际权利的约束。

  卖官鬻爵一定是国家公权被实际界定为官员手中私权的结果。这种实际上由私人控制的卖官权,还必须达到一定的“硬度”———这是阿尔钦的用语,意指有效性———才可能使卖官买官活动成批发生。陈案提示我们,公然与法律对抗的私人卖官权,在如下环境里才得以形成。这就是,一小批身居要职的官员共同以身试法,用行动显示违背正规法律的准则正在发生作用;他们从兑现少量的“风险交易”开始,逐步向潜在的买家发出可靠的信号,直到竞争压力迫使越来越多的人身陷其中。这就是在一个“场”的作用下,非法行为硬化为事实上行得通的权利,为卖官鬻爵铺平了道路。

  (作者系

北京大学教授,原刊于FT中文网)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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