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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股指期货案”影响深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8:47 东方网-文汇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日前在上海公开审理。

  这个被外间称为“国内金融信息国际维权第一案”的案件,一时成为业界热议的焦点。它究竟因何而起,又将何所终?对国内“胎动腹中”、即将“临盆”的股指期货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呢?

  不寻常的商业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缘起在于“中国A50股指期货”。9月5日,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推出。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

  今年8月底,在确知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将推出之际,“上证信息”迅即将新华富时A50指数的编制者“新华富时”告上法庭,案由是后者授权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相关指数期货涉嫌违约与侵权。

  显然,这是一起非同寻常的“商业合同纠纷案”,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股票价格这一金融信息的产权归属。

  “上证信息”认为,其对股票价格信息拥有权利。正是基于这一权利,“新华富时”才按约支付1万美元的对价,获得受约束的信息使用权。但“新华富时”声称,股票价格行情是公共信息,交易所不拥有知识产权,且有义务向每个机构开放。因此,其对“新华富时”的合同约束是违法的。

  基础权利与衍生权利之辩

  庭审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证券法》第113条被当事双方引用——“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据此,“新华富时”认为交易所负有公布股票行情的义务;而“上证信息”称,该条文末句即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享有对标的信息的权利,自己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授权而获得相应的权利。

  上海金融法研究会理事李明良博士说,从立法本意看,该条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作为集中交易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公布即时行情;但由于它的产生凝聚了证交所的智力劳动,法律也赋予其权利。以公开为由,否认证交所对即时行情的权利,并无法律依据。对《证券法》的正确解读是,它赋予证交所公布即时行情的义务,同时也赋予其对即时行情的法定权利,以维系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上证信息”对标的信息除拥有约定权利外,还拥有法定权利基础。

  “新华富时”还强调,其在“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的过程中注入了劳动,享有股票指数的知识产权,因而有权将“新华富时A50指数”用于商业目的。

  “但权利的衍生必须以基础权利为前提,衍生权利不可超越基础权利的范围。”一位法律专家指出,从合同约定看,“新华富时”的基础权利仅限于编制指数,其衍生权利当然不能超越编制指数的范围,将A50指数授权给新交所开发、上市股指期货,确有违约之嫌。

  谁来维护金融信息合法使用

  业内人士认为,不管结局如何,“A50股指期货案”已超出一般商业纠纷的范畴,启示良多。

  “如何合法、合规地使用金融信息,这是个‘性命攸关’的大问题。”金融法研究者杨晨光说,我国已经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信息必须规范运作、依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同时,经证监会批准的《上证所交易规则》也明确,“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

  业内人士认为,“A50股指期货案”的影响将是深刻的。其一,新华富时A50指数或将丧失合法基础。法律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证信息”对“新华富时”的许可合同将于今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以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

  其二,此案将对中国国内股指期货产生影响。分析人士指出,这场诉讼曾被视为是中国与新加坡两地争夺股指期货市场主导权之争。中国首只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预计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以维护对中国股指的定价权。

  新华社记者徐寿松潘清(据新华社上海10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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