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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主导权争夺战正式打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8:02 经济参考报

  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

  

股指期货主导权争夺战正式打响

  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一方面意味着对于股指期货的定价权的争

  夺,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中国期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新机遇。(本报资料图片)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富时”)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日前在上海公开审理。

  这个被外间称为“国内金融信息国际维权第一案”的案件,一时成为业界热议的焦点。它究竟因何而起,又将何所终?对国内“胎动腹中”、即将“临盆”的股指期货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呢?

  一起非比寻常的“商业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缘起在于“中国A50股指期货”。9月5日,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推出。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新华富时A50指数的成分股是沪深股市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其指数与上证指数的相关性高达93%,与上证50指数、深成指相关性分别为97%和94%。

  今年8月底,在确知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将推出之际,“上证信息”迅即将新华富时A50指数的编制者“新华富时”告上法庭,案由是后者授权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相关指数期货涉嫌违约与侵权。国内首例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案浮出水面。

  2005年10月,“上证信息”和“新华富时”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约定“甲方(‘上证信息’)许可乙方(‘新华富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据此,“上证信息”认为,“新华富时”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交易所)用基于“上证信息”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而编制的“中国A50指数”,来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上市交易,显属违约,并构成侵权。

  但“新华富时”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合同,声称“中国A50股指期货”的编制是基于股票指数,而非原始的股票价格信息——它是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股票指数”授权给第三方开发指数期货的衍生品业务,而不是将上述合同限定的“股票价格”授权他人开发衍生产品。

  显然,这是一起法律上“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但事实上却又非常特殊。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股票价格这一金融信息的产权归属。

  “上证信息”认为,其对股票价格信息拥有权利。正是基于这一权利,“新华富时”才按约支付1万美元的对价,获得受约束的信息使用权。但“新华富时”声称,股票价格行情是公共信息,交易所不拥有知识产权,且有义务向每个机构开放。因此,其对“新华富时”的合同约束是违法的。

  基础权利与衍生权利之辩

  违约还是合法?对于金融信息的权利归属这一新问题究竟该如何解读,这是众多业界人士和法律专家关注的焦点所在。

  庭审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证券法》第113条被当事双方引用——“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据此,“新华富时”认为交易所负有公布股票行情的义务;而“上证信息”称,该条文末句即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享有对标的信息的权利,自己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授权而获得相应的权利。

  上海金融法研究会理事李明良博士说,从立法本意看,该条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作为集中交易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公布即时行情;但由于它的产生凝聚了证交所的智力劳动,法律也赋予其权利。以公开为由,否认证交所对即时行情的权利,并无法律依据。对《证券法》的正确解读是,它赋予证交所公布即时行情的义务,同时也赋予其对即时行情的法定权利,以维系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上证信息”对标的信息除拥有约定权利外,还拥有法定权利基础。

  “新华富时”还强调,其在“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的过程中注入了劳动,享有股票指数的知识产权,因而有权将“新华富时A50指数”用于商业目的。

  “但权利的衍生必须以基础权利为前提,衍生权利不可超越基础权利的范围。”一位法律专家指出,从合同约定看,“新华富时”的基础权利仅限于编制指数,其衍生权利当然不能超越编制指数的范围,将A50指数授权给新交所开发、上市股指期货,确有违约之嫌。

  谁来维护金融信息的合法使用

  业内人士认为,不管结局如何,“A50股指期货案”已超出一般商业纠纷的范畴,启示良多。

  “如何合法、合规地使用金融信息,这是个‘性命攸关’的大问题。”金融法研究者杨晨光说,我国已经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信息必须规范运作、依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同时,经证监会批准的《上证所交易规则》也明确,“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但据了解,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竟是目前惟一与“上证信息”签订付费许可合同的指数公司,其他国际或国内的指数编制商均未获编制中国指数的许可证。可见,上证信息维权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业内人士认为,“A50股指期货案”的影响将是深刻的。其一,新华富时A50指数或将丧失合法基础。“新华富时”联席董事长麦思平表示,不论官司结果如何,还将继续编制A50等股票指数。但法律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证信息”对“新华富时”的许可合同将于今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以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

  其二,此案将对中国国内股指期货产生影响。分析人士指出,这场诉讼曾被视为是中国与新加坡两地争夺股指期货市场主导权之争。中国首只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预计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以维护对中国股指的定价权。今年9月5日,新交所抢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前,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但至今交易并不理想。市场人士认为,“A50股指期货案”将使中国国内股指期货的推出更为稳健。


 新华社记者 徐寿松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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