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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二道门”令消费者特难受(曝光·现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0:12 人民网-市场报

  你有没有遇到过,在超市里购物已付了款正欲离开时,被出口处的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购物小票让他检验并盖章,否则就不能迈出商场大门,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广东汕头的市民蔡先生在汕头市区长江路一超市购物时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不快的事:他在该超市购物后付完款拿着货物正准备离开,门口的工作人员便将其拦住,要求查看他的购物小票并盖上“谢谢惠顾”的章才能允许其离开。蔡先生不同意,随后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他认为,自己已经付了款,便与超市完成了交易,小票属他个人所有,商场没有权利查看,超市这种做法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有权拒绝这种不合理的要求。蔡先生终于坚持没有让其检查小票便离开了,事后他仍然愤愤不平,想讨个合理的说法。

  记者就此走访了汕头一些超市商场,发现其中不少较大的卖场出口都有若干专门的工作人员查验购物小票,有时顾客较多,还会出现顾客排队等候检票的情况。某超市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查验小票长期以来都是公司的明文规定,超市对自己的行为有解释权。该超市工作人员还说“这种规定其实很有必要,有利于减少超市货品的丢失率,因为超市里有些货物是没有贴条形码的,这样做有利于防止不法分子‘顺手牵羊’或采用破坏条形码进行偷盗的行为,同时也保护了顾客的利益,以防止多收了顾客的钱。”超市一方对这种做法说得似乎很在理,而且还向记者解释说,超市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打开顾客的购物袋查看,可凭目测大体准确快速地核对小票上与实际货品的数量是否相同,然后盖章表示检查完毕,在此过程中顾客不必顾虑是被当作小偷看待。

  问题是这种查验小票的做法,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会是怎么样?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家庭主妇谢女士认为,她经常要买很多东西,有时一边提着东西一边还要找小票很麻烦,“况且有时还要面对验票人员异样的眼光,感觉好像被人当贼看,特难受。”还有不少人,都有与谢女士类似的感受。

  据汕头市消费者委员会李秘书长介绍,超市的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宜提倡,有侵犯消费者购物权和隐私权的嫌疑。超市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但应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但消委会没有权利对这种行为进行取缔,都是尽可能与商场超市进行协调,使其消除这种行为。据了解,在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通报的“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中,消费者在购物后商场强行查验小票之举就在其列。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超市此举是“

霸王条款”,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消费者与超市是两个平等主体达成买卖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收银台付款,接受超市交付的商品时起即取得所购商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购商品自交付时起属于消费者私人财产,超市方无权查验。另外,超市若强制查验购物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的规定。

本报记者 傅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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