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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其他赠与 一律收税2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0:49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王冰迪 刘明煜为您报道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地税局获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文件出台,将无偿赠与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和其他赠与行为,其中其他赠与行为将征收营业税。我省也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税收征管。

  对“假赠与”将加强税收征管

  该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二手房转让要征税的政策出台后,出现了部分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来偷逃税款,该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他表示:“我省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对无偿赠与住房、销售受赠住房等行为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假赠与行为出现”。

  无偿赠与行为分两类

  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无偿赠与行为将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

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赠与行为两类。对一般赠与行为,免征营业税,对其他赠与行为,将征收营业税。

  按20%缴纳

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发现房产虚假赠与,将视情节不同,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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