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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银行去:保险公司再上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15:58 21世纪经济报道

  “买”银行去:保险公司再上位

  控股银行的申请可以作为“个案审批”,这为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预留了巨大操作空间。

  本报记者赵萍北京报道

  保险公司终于有望分享投资非上市银行的“盛宴”。

  10月13日,一位接近中国保监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备受业界期待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即将于近期正式出炉。

  据透露,此次《通知》在若干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尤其是对于保险机构控股未上市银行的案例,将可以作为“个案审批”。

  据悉,在实际操作上,《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参股类重大投资和其他重大投资三类,分别有不同的规定和门槛。

  “这显然为有实力的保险机构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业内人士认为。

  保险公司控股银行可“个案审批”

  此前,业界曾流传《通知》的若干版本。其中最为盛行的一个版本称,保险机构用于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单一银行投资资金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

  前述接近保监会人士向记者证实,这确实是监管机构曾有过的一种思路。但即将发布的《通知》已将上述“曾经有过的思路”彻底改变了。

  根据《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确定投资总额,低于拟投资银行股本或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高于5%的则为重大投资。而重大投资又按照持股5%-10%之间的和持股大于10%的分为参股类重大投资和其他重大投资两类。

  对于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通知》表示,保险机构投资在此两类上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

  而超过10%的其他重大投资,保监会的要求是“个案审批”。

  换句话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不能取得10%以上持股地位的,其可运用的资金总额也相对较小,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资产的3%以内。而如果可以形成相对较高的控股权,则做个案处理,监管机构不再对其运用的资金总额按照较刻板的“比例监管”进行限制,从而给有实力的保险机构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前述人士称,之所以做出上述安排,也是基于对不同资产规模、不同投资需求的保险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的考虑。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曾透露,今年以来,资金运用监管一直坚持的发展思路就是“支持大公司、扶持小公司”。

  《通知》的上述分类监管的思路正由此而来。

  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解释道,《通知》的意图很明显,鼓励中小保险公司进行一般投资,提高投资的收益水平,支持保险主业发展,并通过投资业务收入反哺承保业务。“同时,鼓励那些资产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保险公司进行一般投资或重大投资,加快保险业参与综合经营的试点,实现大中型保险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严格风险管理

  虽然支持和扶持的意图明确,但风险显然也不容忽视。因此,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及其拟投资的银行均设定了严格的软性和硬性指标,用以加强风险管控。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时,除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等条件外,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必须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能够达到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且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

  而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时,《通知》则要求,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地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

  此外,《通知》还明确,投资银行股权属于参股类重大投资的,保险集团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

  且“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对保险机构可以投资的商业银行的规定,在《通知》几次的修改中,基本没有做太大的改变,前述接近保监会人士告诉记者,其选择条件同样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

  对于一般投资,《通知》表示,拟投资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等,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且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其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银行上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在4%以上;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以上;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等”。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通知》还要求其参股比例在5%-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监督机构的席位。

  “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此外,《通知》明示,各家保险机构用于银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是公司的资本金,及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

  前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还进一步向记者透露,此次《通知》下发后,保监会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国有股权等的相关规定,并计划在适当的时机合并出台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相关管理办法。

  寻求银保深层合作

  “此次《通知》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银行股权的投资,支持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前述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他进一步分析:“具体而言,进行一般投资时,保险机构必须重点考察拟投银行的盈利性,即投资后的收益情况,因此所列指标中更多的强调了利润率;但如果是参股比例较高,甚至形成控股关系的,通常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有更深层次的合作需要,例如通过合作更好地利用银行的客户和网点等资源,与银行合作开发银行保险产品,或进而研发一些创新的金融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等,以获得更加长远的合作模式和更稳定的收入来源。”

  多年来,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始终处于较弱势的地位,为了争夺银行网点,同业间不惜以提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为诱饵,向银行争取资源,结果使得本来堪称“保险公司三大业务主渠道”的银行保险,盈利能力却急剧萎缩。

  国际上,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通常有三种,代理合作模式、战略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模式,而目前我国银保间的合作,大都处于较浅层次的代理合作模式上,部分公司开始与银行尝试战略合作,但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能够形成真正的股权合作,是保险机构希冀已久的。而此次即将下发的《通知》正为深层次的银保股权合作铺就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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