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上海市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14:24 国家发改委网站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各地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条例的研究制订工作,从法制上推动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的目的 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上海市委、市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明确将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产业研发作为上海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点之一。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本市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资源有限,目前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规模较小、成本较高,全社会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政府指导和政策的扶持力度,细化国家大法的规定和具体措施,并在本市重点发展方面有所突破,为地方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法律依据。同时将政府的表率、企业的责任、社会的义务通过法律条款给予明确,使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为长期的、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 二、《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采用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框架,根据上海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人才技术和经济财力方面的优势,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产业发展、技术集成应用和激励方式上重点阐述。在国家法的执行办法和保障措施上进行细化,在强制性条文方面有所突破。 (二)采用鼓励性、义务性条款为主,兼有强制性规定与补偿性条文。例如,对具备集热条件的新建多层、低层住宅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新建建筑物太阳能一体化工程要实施“三同步”,对未同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对未同步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验收。鼓励个人购买“绿色电力”,要求重点能耗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绿色电力”,同时对能耗考核单位实行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抵扣常规能源消耗量的制度等。 (三)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节能、环保、科教兴市工作结合,使新《条例》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相衔接。例如:将各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纳入节能降耗评价考核体系。对未经认定不具备配置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新建住宅建筑,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鼓励城市固体废物发电和原生垃圾填埋沼气发电,清洁城市环境。符合国家规定优惠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享受本市节能降耗、科教兴市、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等有关政策。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