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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商会作用与和谐社会组织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商会是一种重要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和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方式,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市场中间服务组织,是中间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会可以在增值服务、政企沟通、行业自律、力量整合、企业维权、商业协调、纠纷仲裁、国际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多层面发挥重要经济职能。

  -大势观察- 辜胜阻

  建设

和谐社会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又艰巨的工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组织创新。商会这类社会中介组织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商会是一种重要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和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方式,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市场中间服务组织,是中间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会可以在增值服务、政企沟通、行业自律、力量整合、企业维权、商业协调、纠纷仲裁、国际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多层面发挥重要经济职能。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和行政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双重失灵时,商会将会作为构架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第三只手”,发挥“中观调节”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

  第一,商会具有强化社会管理、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在传统体制下,社会管理层次单一,政府包办了大量本应由社会中介组织去做的事情,企业无非以政府“生产车间”的形式而存在,中间组织的作用极其微弱,市场各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纷争就缺失了一条沟通、妥协、寻求利益平衡的通道,结果不仅政府效率低下,且易滋生腐败现象。要推动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过去的“政府——企业”的二层结构必须转变为“政府——市场经济中间服务体系——企业”的三层结构,政府职能要由“全能政府”和“利益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和“中性政府”的转变。温家宝总理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政府要改变“大包大揽”的格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要弱化政府微观、中观管理职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让出的治理空间,可由包括商会在内的社会中间组织加以承接,以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因此,民间商会的成长也是政府加快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管理体制上,如果缺少中介机制,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真正意义上的商会不应是行政的延伸,更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以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为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机制自发形成。在组织原则上,它强调“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在活动方针上主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规模小、交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达成交易的信息成本、外部竞争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都很高,与此同时,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也很大。在传统体制下,政府直接面对企业,直接依靠国家机器调节经济,中间没有一个过渡层和中介机制,这样的调控系统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商会通过信息咨询、资信评估、价格协调,能克服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在为会员企业服务方面,商会一是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企业信息成本。要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二是提供培训服务,使企业员工的技能和知识不断更新。商会往往通过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来提供适用性和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来满足会员的需要。三是提供中介服务,为企业牵线搭桥。四是积极开展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创业,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和经营“孵化器”。商会要通过培训人员、提供信息、促进商机和辅助商务等职能,为其成员提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增值服务,以提高成员的经济活动能力、增加成员的交易机会和促进成员的业务发展。

  商会在服务于企业国际竞争中扮演着政府不可代替的重要职能。①市场开拓。通过承办一些展览会,帮助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市场经济信息,开拓国际市场。②合作推进。在吸引外资、“请进来”方面起着“穿针引线”的“交际花”作用,开辟获取国外技术和资金的各种渠道,在“走出去”方面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③申诉服务。通过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组织实施

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应诉保护。帮助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对行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立相应的产品预警机制。⑤争端规避。利用“行规”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侵害,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避免争端。⑥壁垒应对。作为强有力的行业代言人和市场谈判主体,参与各种非官方的国际经济活动,应对贸易壁垒,以民间渠道对国际经济决策施加影响。温州的调查表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民间商会有着政府没有的优势,政府只能“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手”,而民间商会则是“该出手时就出手”。

  第二,商会具有提供社会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商会应该具有哪些职能?清末改良派领袖康有为认为:“商会者何?一人之识未周,不若合众议;一人之力有限,不若合公股。故有大会、大公司,国家助之,力量易厚,商务可远及四周”。要振兴商业需要“有商学以教之,有商部以统之,有商律以齐之,有商会以结之,有比较场以励之,有专利牌以诱之”。从经济学的视野来考察,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合纵”“连横”的治理机制,起着承上启下的“平衡器”、“协调器”和“保险阀”的作用。如果把政府作用的领域叫“公域”或“第一域”,企业活动的领域叫“私域”或“第二域”,那么作为公权补充和制衡的协调个人和群体、群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商会,则是“第三域”或“志愿域”。商会特别是行业商会,通过建立企业间和商会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可以在制定行业标准、协调市场、协调价格、破除贸易壁垒、规范用人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避免或解决各商会组织之间、商会内部成员之间在竞争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协调其成员的经营业务活动。从企业层面来看,商会可以推行客户资源共享制度,客户前来订货时由商会负责接待,并带领其逐户到各会员企业考察。通过整合功能,为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实施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供中介服务作用,实现资本的扩大效应和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从而提供产业组织化程度,避免单一企业的分散性。

  商会天生就是市场竞争和秩序规范的“仲裁者”。企业之间遇到纠纷往往“上法院,似乎不值;找政府,似乎不管用;上门打一架,似乎不妥;就这么认了,似乎太窝囊……”。商会是一种内行人管行内事,局内人管局内事,对会员纠纷能够有效地自行调解。商会作为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中介,发挥宏观与微观的沟通作用。商会“合纵”、“连横”,在沟通和协调方面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政府的意愿通过商会转达到广大的会员,会员的想法、要求和需要通过商会转达到政府。商会也可以组织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话活动,在工商、税务、金融、行业准入、权益保护等众多重要话题上反映民企的呼声。

  第三,商会是关系“协调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基本经济利益,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和切入点。在我国经济转型和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面临挑战:一方面,劳资力量对比失衡,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农民工面临劳动雇佣上的弱势地位,一些地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还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比较僵化,难以适应劳动关系利益主体复杂化、多元化趋势,劳动执法的力度不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重新构造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全国工商联作为联系和团结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加入三方协调机制是实现新环境下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作为工商业服务的提供者,商会协会更熟悉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协调过程中可以进行有效的斡旋。建立由代表企业主的商会协会组织、代表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于有效调节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形成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局面,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重要意义。

  第四,商会是利益“平衡器”,有利于新社会阶层自律和维权。商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市场秩序由无序到有序需要市场组织内部的自律。在过去,政府是实施整治市场秩序职能的惟一主体,而且政府职能是依靠国家强制性政策手段来实现的,会单一依靠“打”、“堵”、“查”等方式来执行。但是,在市场秩序治理方面,还必须依靠自律性组织去疏导,重视商会的作用,即在市场秩序治理方面,必须依靠商会内部“自律”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会内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会内秩序与外部法律、市场秩序相协调。作为组织的力量,商会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高发展素质。温州在发展之初曾一度陷入“一品走俏、仿效蜂起、伪劣辈出、倾轧杀价”的混乱局面。温州商会在政府的授权下,依据《行业维权公约》查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创造性地开展了新产品仲裁维权服务,促进了市场的有序交易。现代意义上的商会不仅仅是自律组织,而应具有他律性。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处于一种体制外生存的状态,在政策歧视下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商会可以对市场主体行为实施监督,为国家立法提出全行业的共同意见和建议,为同业企业进入市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准入规则。商会组织作为会员利益代表,要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如通过参政议政和学术研讨等,影响公众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商会要具有公正性与权威性,在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过程中具有裁判、协调功能。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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