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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构建和谐社会 更加注重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8:32 经济参考报

  效率和公平是社会追求的两大目标。效率高低关系着一国的经济增长,公平与否则关系到社会稳定。从理论上说,二者不可偏废。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国片面注重效率,放任市场机制对经济进行自发调节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平,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相反,如果一国过于注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过大,选择平等程度较高的社会福利制度,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扼杀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就可能不得不以牺牲效率进而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这两方面的情况,在中西方某些国家均出现过。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大社会目标的关系,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具有重要意义。

  就我国社会而言,对效率与公平这一关系的正式关注,起自于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当时的提法是“兼顾效率和公平”。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且在当时作为一个颇有新意的提法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一直持续到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该提法才淡出,由“更加注重公平”取代。

  用“更加注重公平”提法取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意义在于促进

和谐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基本特征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在经济方面的重要表现,是我国“十一五”时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侧重点。必须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正是以人为本,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制度下,公平的含义是双重的:一是科学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平,按劳分配的公平,消灭剥削和压迫、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公平。二是市场经济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结构,公平就应是以人们的劳动投入(为主)和非劳动投入(补充)与其收入达到适度平衡为尺度衡量收入的合理性。投入的变化应在收入中得到体现,使收入的变化与投入的变化相适应,从而实现公平分配。

  更加注重公平的要点在于注重公平的过程和结果。

  首先,这里的公平是指社会公平。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入公平,二是机会公平。收入绝对公平和绝对不公平的情况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存在的。就是说,收入公平与不公平都是相对的。机会公平也如此。与收入公平相比较而言,机会公平是更深层次的公平,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现阶段,在分配结果上要做到公平是不现实的,但强调机会公平是必要的,也是应该做到的。所以,“注重公平的过程和结果”就特别要关注机会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

  其次,注重机会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需要特别关注就业机会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社会成员的收入或者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或者来源于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和使用,因此,机会公平也就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受教育或人力资本形成上的公平,对资本、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占有和利用上的公平,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可进入的领域、可参与的程度和每个社会成员对竞争规则的遵守等,而这些都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的。就业机会公平了,参与分配的机会也就有了保障。

  最后,在关注就业机会公平的同时要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再分配)和监管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从收入调节看,在市场经济框架内,财政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或再分配的各种有利条件。政府既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强制地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再通过转移支付再分配给低收入者,形成个人的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收入。在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为了更加注重公平,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在收入分配结果的监管上,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强化

个人所得税征管,这与收入调节是相辅相成的。

  (作者系长春税务学院经济系主任)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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